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英文名称为:WTO Law Research Society Of China Law Society。(英文缩写为WTO LAW)。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国际经贸法学、法律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开展国际经贸法学理论研究和交流活动,紧密联系实践,推进国际经贸法学理论创新,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支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中国法学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法学理论队伍;
(二)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开展世界贸易组织法学和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的研究和交流活动;
(四)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年刊,主办网站,向会员提供法学研究与法学交流信息,宣传法学研究成果;
(五)组织开展对外法学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世界贸易组织法学的对外影响;
(六)组织、参与法治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七)加强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联系,促进法学教育事业发展;
(八)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评选会员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九)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依法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需具有法学专业学历或具有法律工作经历;
(五)单位会员为合法成立的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的法学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20%。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须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理事候选人应征得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理事的分布和专业结构要合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聘任本会名誉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有相当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学术造诣深;
(三)学风严谨,品德高尚;
(四)具有法学正高级职称或者相应研究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批同意后,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对本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提出建议,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本会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有关事项;
(四)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本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政治坚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为所在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参与本会学术研究规划;
(二)参与本会年度课题研究计划、重大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评审;
(三)参与本会评选学术成果,推荐优秀法学人才;
(四)对本会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进行学术指导,为研究会的学术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五)参与中国法学会和本会交办的重大学术研究、咨询事项的协调工作及相关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本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常务副秘书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自愿为本会提供工作支持的法学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作为本会办事机构的依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根据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交流的需要,经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后,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应当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本会的换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换届工作由常务理事会主持。
因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无法召集的,由中国法学会组织召集换届工作。
第三十九条 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由各相关单位按名额分配方案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四十条 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征得候选人的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会于新一届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中国法学会按本章程规定条件核准后交付选举。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理事会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候选人获得到会会员、理事的2/3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二条 届中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会和理事,按照中国法学会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开展评选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个人和单位间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确保捐赠、资助的接受和资金使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财务接受中国法学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法学会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章程修订稿,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三个月报中国法学会预审后,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法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中国法学会发布正式终止决定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法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中国法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