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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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楚雄、沈红宇、王大风:“十五五”时期中国海关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思考
时间:202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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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40期,原题:“制度型开放与数字贸易规则”系列报道之四 | “十五五”时期中国海关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海关处于国内国际双循环的交汇枢纽节点和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前沿,与生俱来就有涉外性,一直以来积极对接国际规制、制度、管理、标准,主动应对技术壁垒、绿色壁垒、蓝色壁垒等非关税壁垒,服务外交大局,应对经贸摩擦。“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海关需要全面履行“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更加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贸易强国建设。

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新趋势

国际规则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亦是各国维护本国主权与利益,开展国际合作与博弈的国际法基础。国际经贸规则作为国际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也是一个庞杂的体系。据外交部统计数据,目前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和公布的国际条约超过7万项。随着全球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国际经贸规则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呈现以下变化趋势:

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权争夺激烈。现有国际经贸规则的碎片化、滞后化、冲突化,不能满足超大体量、超速变迁的跨境贸易便利与安全运转的需要;同时,各国之间缺乏关于碳排放、劳动保障等新标准及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等新业态的普适规则。因此,不仅欧盟、美加墨等老牌经济体加快出台各种低碳贸易、原产地溯源的法令、法案,抢占规则高地,亚非等新兴经济体也积极发声,推出一系列涉及发展中国家特殊保护规则、非歧视规则的议题。

产业链供应链的重置使传统国际经贸规则出现异化。一方面,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绿色贸易推动全球产业布局发生变化,各国贸易政策随之调整,国内规则对国际规则进行潜移默化的侵蚀;另一方面,在个别国家“去风险”理念的影响下,相当一部分经济体不得不修正有关原产地判定标准、技术性贸易措施标准等,确保其商品供应链远离各类制裁半径,国际经贸规则的实施出现新的阻碍与壁垒。

“毁约退群”造成部分国际经贸规则停摆。个别国家大搞单边主义、“小院高墙”,将所谓的国家安全凌驾于国际经贸规则之上,以国内法处理国际争端,在有关决策机制、审议机制运行中设置干扰,严重冲击国际秩序和多边机制,包括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多项重要机制陷入僵局,世贸组织改革举步维艰,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地位受到质疑。

国际经贸规则与数字技术的融合愈来愈紧密。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使跨境贸易产生的海量数据成为独特的监管对象,各国海关关于舱单、产地等数据的申报规则、范式在相互借鉴中逐渐普及。数字海关、智慧海关建设使得商品溯源、物流轨迹、风险评估成为履职的主要方式,海关监管空间从传统的“边境措施”拓展到“边境前措施”与“边境后措施”。

我国海关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实践

我国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形式多样。一是推进涉外领域立法与国际规则衔接。如关税法规定,任何国家或地区不履行、违反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我国可依法采取对等措施、征收报复性关税。二是依托国际合作平台促进国际规则完善创新。我国倡导的共建“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平台形成大量国际合作文本,推动国际经贸规则向公正透明、包容互惠、非歧视方向发展。三是运用国际经贸规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在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下,对等实施关税、检验检疫、出口管制措施及其他贸易救济保障措施,保护中国企业、公民海外合法权益。此外,还加强法律法规清理,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央政府累计清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余件,地方政府清理地方性政策法规19万余件,为促进多边贸易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海关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实践丰富。海关积极实施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履行WTO“合理适当”原则方面,2000年修订的海关法规定海关事务担保与收发货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为适应RCEP在实质性改变标准方面的创新与突破,2022年颁布部门规章,对RCEP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规则进行细化。同时,围绕“货物与供应链安全”制度,积极输出AEO(经验证的经营者)认证标准与执行指南,成功举办第六届全球AEO大会,我国AEO互认签约数量最多。在履行促进海关合作原则方面,与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达成多个合作文本,提供国际海关公共产品,服务元首外交。此外,海关派出专家代表在世贸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等国际组织任职,估价、智慧海关等领域的中国方案、中国经验已成为国际公约文本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关对接国际经贸规则仍需加强。一是加强对国际经贸规则的梳理汇总。目前我国累计缔结2.7万余项双边条约,参加600余项多边国际条约,其中涉及海关职责的条款数量庞大、情况复杂、跨度久远,需要摸清底数、建立底账。二是加强对国际经贸规则的实施。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原则标准、双向应用、指导案例有待完善;有关检疫准入的考察体系、回顾性评估体系与国际标准存在差距。需要建立国际义务(承诺)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制度,为推进我国加入CPTPP等多边贸易体制进程做好准备。三是加强对接机制与进程的系统化。国际经贸规则中有关简化海关程序、申报管理、原产地认定、估价、技术贸易措施、检验检疫准入等职能分散在不同业务司局、部门,需要统筹力量、完善机制,形成海关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整体安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此外,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域外法查明、主要经济体贸易政策跟踪等配套保障方面,也需要进行整体性安排、协调性推进。

我国海关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应遵循的原则

坚持好三个原则。2023年施行的对外关系法,将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多边主义和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论述写入法律。海关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必须遵循上述原则,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将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政策理念、利益关切、成功经验转化为国际规则,维护国际关系法治化,维护国际法治权威。

把握好三个要点。一是注重完善。把握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发展趋势和涉及海关的焦点议题,推动调整滞后的国际经贸规则,填补空白的国际经贸规则,提升国际海关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二是注重推广。以共建“一带一路”、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等为重点,推进中国海关在跨境贸易便利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方面的制度转化为国际共识,纳入相关国际经贸规则;依据“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规则,在非洲、中亚、东南亚等地区扩大中国规则、标准的认可和采用比例,实现政策、标准、机制“软联通”。三是注重创新。落实国家扩大自主开放和单边开放的部署,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自贸试验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等对外开放重大平台,提炼智慧海关经验,创新数字时代海关监管国际规则。

处理好三种关系。一是处理好国际经贸规则(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已有涉外经贸法律制度的关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二是处理好实体权利义务规则与维护自身权益程序救济的关系,加强对国际经贸组织架构职责、决策程序的研究,构建预防和解决涉海关国际贸易争端的协调、调解机制。三是处理好援引国际规则“硬法”与善用国际文件“软法”的关系。重视WTO货物贸易理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秘书处等下属机构制定的国际标准、行动指南、解释声明,服务我国发展利益。

海关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对策思考

加强对国际经贸规则的比较研究。同类规则在不同条约、协定中有不同的实施要求。海关需要对国际经贸规则的概念、术语、附则等内涵及文本(外文)进行分析,全链条跟进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解释、适用、修正进程,评估其履行或实施条件,厘清优势条款与劣势条款。关注承诺、义务等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条款及其对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影响,为海关参与、融入、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奠定基础。

构建我国绿色贸易监管体制机制。顺应跨境贸易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加大和全球治理ESG(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条款盛行趋势,积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义务,探索完善绿色贸易申报、检验和统计制度。以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主线,落实“固体废物零进口零容忍”;用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关于“出具检验证单”和“施加商检标志和封识”的法律条款,形成我国进出口商品绿色低碳标准和认证体系。在双边、多边和区域贸易规则谈判中主动设置绿色贸易议题,提供绿色贸易条款,打造中国特色的“绿色海关”。

规范缔约履约行为。一方面,依据对外关系法关于国家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的规定,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条约,按照国际关系准则和多边贸易规则妥善处理经贸往来中出现的问题,加强透明度和通报义务履行,促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以建设性姿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输出更多国际海关合作公共产品。另一方面,坚守“安全阀”,构建“防火墙”,警惕个别国家歧视性、排他性规则,反对“合则用、不合则弃”的双重标准,在条约实施和适用中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强化贸易政策合规审议机制的运用效能。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手段。海关落实“谁制定,谁评估”原则,一方面,严格做好海关各项贸易政策的合规评估,确保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配合商务部做好外方合规关注的答复与回应,妥善应对少数国家对中国海关相关政策法规的片面解读。另一方面,用足用好特别贸易关注、技贸措施评议等渠道,积极发起对国外技术法规、经贸政策、其他违反世贸组织规则措施的合规审议议题,主动推出中国海关在中间品贸易、环境问题、跨境电子商务、涉碳经贸规则等方面的改革建议、立场文件与建议文件,做到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全面做好国际条约的国内法转化衔接。一是坚持一致评估。完善国际条约、国际规则国内适用的法律制度,对关键术语、核心概念内涵开展一致性评估,确保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在国内法体系中得到有效实施。二是坚持急用先行。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订为契机,将检验检疫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快《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国内法转化,通过制定专门规章,规范海关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度机制,强化技贸领域域外对等抗衡措施的法律效力。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企业出海面临的绿色壁垒、蓝色壁垒等打压遏制,将《“智关强国”行动方案》中“研究建立境外相关企业社会责任调查工作机制”等部署,嵌入海关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注册备案、AEO法律制度中,丰富认证标准,形成符合国际规则的国内法域外适用制度。

加强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综合保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根据涉及海关职责的国际公约条款底账清单,系统制定海关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中的项目、进程、预期,做好海关系统内国际合作、政策法规、标法研究和各业务司局间的分工,健全海关与商务、外交、农业农村等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二是加强能力建设。建好用好涉外法治实训基地,加快培养涉外法治、涉外实务专门队伍,提升综合运用法治规则与技术标准开展国际经贸合作、维权斗争的能力。输送专家参与WTO及其下设各委员会有关标准、指南和典型案例的编制与审议,积极参加国际组织任职遴选,在国际经贸治理领域提升中国海关话语权。三是加强研究宣传。持续追踪主要经济体海关法、关税法、贸易管制法等的修订变更,以及经贸政策、产业政策、海关监管流程的调整改革,及时形成海关系统对策建议。做好国际经贸规则、重大经贸议题、国际海关合作等涉外法治前沿课题的统筹研究。定期评估中国海关履行国际义务情况,依托透明度原则、主动通报制度,阐释中国海关现代化监管理念主张、制度机制和成功实践,在国际舞台展示中国海关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国际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例和成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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