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40期,原题:“制度型开放与数字贸易规则”系列报道之三 | 域外多重监管模式下企业海外数字资产的保护路径)
国际投资的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资产形态变迁史。从早期围绕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到晚期基于制造业为主的资本跨境流动,跨国企业的投资活动主要围绕有形资产、资本和技术展开。然而,当数据深度嵌入全球价值链,企业“走出去”的核心资产正在发生一场深刻的“非物质化”转向——数据资源、算法架构、平台信息与数字基础设施等,作为一种新的形态,正成为出海企业价值创造的重要元素。为应对这一趋势,一些东道国正通过数字安全审查、数据本地化立法、算法透明度要求等,对跨国数字投资进行规制,对跨国投资者的数字资产保护产生了实质影响。
近年来,我国政策层面已注意到跨国数字投资的发展趋势及其重要意义。例如,2021年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工作指引》,明确提出“优化数字经济走出去布局”“强化数字经济走出去的指导监管”“做好数字经济走出去风险防范”。2025年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以提升出海企业国际竞争力和维护企业海外正当权益为目标”。跨国数字投资正在对现行国际投资秩序提出结构性挑战,对此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企业海外数字资产的保护难题
企业海外数字资产,可界定为企业在境外经营、投资与服务过程中形成、控制或使用,具有经济价值、战略价值并受东道国法律规制的数字化资源集合。其外延至少涵盖四个层面:第一,数据资源层,包括用户行为数据、交易数据与衍生数据产品;第二,算法与模型层,包括推荐算法、定价算法与人工智能训练模型;第三,平台与网络层,包括用户社区、商户生态与数字支付网络;第四,基础设施层,包括云服务节点、通信设备与智慧城市系统。
与传统无形资产不同,数字资产具有很强的规制敏感性与场景依赖性。全球进入数字化转型期,海外数字资产极易成为东道国基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与产业政策实施规制的对象。与此同时,海外数字资产的形态和规模往往与东道国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在不同法域中的法律地位与商业价值可能存在显著差异。这意味着海外数字资产所面临的风险并不低于传统有形资产。传统国际投资协定中,有关投资者的公平公正待遇、充分保护和安全等条款,往往以有形财产作为主要保护对象。但当东道国通过数据本地化监管、算法透明度要求或平台下架指令等措施对跨国企业加以限制时,必将对海外数字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
针对企业海外数字资产保护,一方面,现有投资条约体系在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损害因果关系与赔偿计算方面均呈现出解释困境;另一方面,在实践中面临财产权界定不明确与救济标准模糊的双重困境。数字资产的跨境流动性使得东道国无需实施物理占有,而是通过数据流动限制、算法审查或平台禁令实现事实上的直接或者间接征收。对此,东道国往往援引“国家规制权”作为抗辩事由,主张数据保护、网络安全与公共秩序措施属于主权范围内的正当规制,不构成征收。因此,如何在尊重东道国规制权与保护投资者数字财产权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海外数字资产保护的关键难题。
域外对企业海外数字资产的监管模式
当前,中国企业海外数字资产保护面临三种不同的监管模式:美西方国家安全泛化下的法律监管、欧盟的法律合规高地与新兴市场监管政策的起伏波动。
美西方国家安全泛化下的审查机制。美国对中国企业海外数字资产已从早期的贸易壁垒升级为系统性法律围堵,其显著特征是将经济问题政治化、将商业竞争安全化。以TikTok为例,这一拥有庞大美国用户群体的数字平台,持续面临“强制出售或禁令”的生死威胁。在市场准入环节,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依据《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对涉及敏感个人数据、关键技术与基础设施的并购交易实施国家安全审查。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范围正从传统制造业扩展至人工智能、云计算与数字平台全领域。此外,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国家安全追溯审查机制可以基于嗣后发现的国家安全风险启动追溯审查,并诉请法院强制执行资产剥离。例如,2026年美国司法部诉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国随锐集团剥离其收购的美国视频通信公司丘比特系统资产,对后续出海企业的并购合规审查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前置性要求。
欧盟“布鲁塞尔效应”下的数字监管体系。与美国国家安全话语体系不同,欧盟在数字领域形成了全球最为复杂的数字监管规则体系。近年来,欧盟陆续颁布《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人工智能法》等,围绕“市场竞争秩序”“平台治理”与“人工智能风险监管”三大维度,共同塑造欧盟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布鲁塞尔效应”。这一监管体系进一步抬高了平台企业的合规门槛,对中国数字跨国企业带来巨大的制度性经营成本。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作为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主要法律工具,确立了“充分性认定”标准,并将中国排除在数据自由流动的白名单之外,中国企业需要采取标准合同条款等额外措施以满足数据出境合规要求。2026年6月,爱尔兰高等法院在TikTok对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数据跨境纠纷上诉案中维持了对TikTok的5.3亿欧元罚款,其判决逻辑表明:虽然企业采取了数据跨境流动的补充保护措施,但数据合规的举证责任主要在企业,如果剩余风险仍然存在,企业将面临败诉风险。可见,跨国数字投资面临着巨大的合规成本与法律风险。
新兴市场法律监管政策的起伏差异。在东南亚、中东与拉美等新兴市场,中国企业的数字资产面临的是另一种监管模式。从数字平台和电商布局发展情况来看,东南亚是中国平台企业较早深耕的区域,同时也是云服务和算力基础设施的重要承载区,但是东南亚各国数据本地化要求存在差异,跨境流动规则并不统一。中东同样是我国数字基础设施资产的重要承载区,智慧城市和数字治理项目集中度较高,但数字基础设施项目往往周期长、沉没成本高,易受地缘政治、公共政策变化甚至战争的影响和冲击。拉美是我国海外数字资产的增量型市场,近年来中国企业在该地区的数字中心不断增加,但拉美地区政策波动大且易受外部环境影响,使得通信设备与信息服务网络等数字资产呈现出脆弱性特点。这些市场的共同特点是法治环境尚不成熟,政策连续性不足,企业数字资产往往因监管政策调整、政权更迭、地缘政治转向等承受相关风险。
企业海外数字资产的保护路径
构建内部合规体系,准确识别和预防海外数字资产风险。出海企业应当建立数字资产清单,明确数据资源、算法模型、平台网络、运营主体、市场准入权益等各类资产的法律属性与所在法域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对于具有跨境流动特征的数据资产,必须准确区分本地存储与跨境流动的规则要求,确保日常数据调用经得起目标市场法律的检验。与传统合规模式遵循业务先行、法务兜底的逻辑不同,海外数字资产保护要求企业把法律合规嵌入企业战略决策、产品设计与业务流程的底层架构。海外数字资产保护关键在于将法律保护从“事后救济”前移至“事前预防”,构建覆盖识别、合规、服务、预警的全链条体系。
具体而言,数字跨国企业必须不断完善自身内部数字合规体系。一是数据合规制度要适配东道国法律监管,明确不同业务的数据本地化与跨境传输规则;二是将合规要求前置到产品和业务开发环节,将隐私保护、数据最小化收集作为产品设计的基础条件;三是建立核心流程的可追溯、可解释机制,确保在遭遇外部监管问询时能够清晰说明业务逻辑并及时隔离风险。
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形成精准应对“法律工具箱”。单个企业的信息获取能力与风险抵御能力有限,需要构建国家层面的海外数字资产风险预警与公共支撑体系。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应提供差异化服务模块:平台型企业重点关注数据跨境、算法透明、内容治理;跨境电商企业聚焦商品安全、商户准入、消费者保护;数字基础设施企业则需关注网络安全、公共采购与供应链替代。
此外,应由行业协会、贸促机构、驻外使领馆与专业研究机构协同建立“海外数字监管动态数据库”,实时追踪重点国家的立法动向、执法案例与司法判决;编制“国别数字资产风险指数”,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量化参考;定期发布数字资产维权案例集,为企业出海提供可借鉴的维权方式。通过这些公共产品供给,整合各类分散的企业合规体系,持续提升国家涉外法治能力。当前,出海企业普遍面临结构性人才短缺问题,需要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咨询公司、技术审计机构与行业协会协同合作,建立标准化的出海合规“法律工具箱”,围绕平台型企业、跨境电商企业、数字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海外数字资产,实现全周期的专业服务支持。
完善多元救济体系,协同推进实施多层次维权机制。当海外数字资产遭遇侵害,企业应当构建“东道国-国际法-国内法”三维救济体系。在东道国层面,应积极运用当地司法审查程序质疑监管措施的合法性与比例性。例如,TikTok起诉美国和爱尔兰政府就是维权的具体实践。即便胜诉存在不确定性,亦起到了延缓监管措施、争取谈判空间与塑造舆论环境的作用。在国际层面,应善用双边投资协定与相关争端解决机制。华为诉瑞典投资仲裁案表明,东道国以国家安全为由排除中国数字基础设施,可能构成双边投资协定项下的间接征收或歧视性待遇。对于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数字基础设施的企业而言,投资仲裁是抵御东道国政策逆转的重要法律武器。同时,《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承诺,可为企业挑战不合理的数字贸易壁垒提供国际法依据。在国内层面,应充分利用我国涉外法治体系的制度支撑。近年来,我国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法律工具,为企业提供了攻防兼备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这一规定为应对外国歧视性数字监管提供了对等反制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在数字化时代,出海企业在境外形成的数据、算法、平台、数字基础设施等,已经成为重要的价值载体,海外数字资产已成为跨国投资的重点关注对象。加强海外数字资产保护,既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国家参与全球数字治理的应有之义。海外数字资产保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系统工程,涉及数据治理、网络安全、出口管制、国际关系等多个维度。面对美西方国家安全话语下的法律高压、欧盟权利保护话语下的合规高地与新兴市场规则起伏波动的现实背景,中国企业的海外数字资产保护不能停留在被动应对的应急层面,唯有前置合规能力建设,善用多元化法律救济体系与专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我国涉外法治体系,方能在博弈激烈的国际环境中守住数字资产、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海外资产面临的动态风险及对策研究”(25&ZD28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