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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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庆江: 我国对外投资保护制度的新发展——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时间:202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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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孔庆江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40期,原题:“制度型开放与数字贸易规则”系列报道之一 | 我国对外投资保护制度的新发展——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2026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落地生效。这是我国对外投资领域首部专门行政法规,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健全对外投资治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中国对外投资及其保护的现状与挑战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从“引进来”为主逐步转向“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对外投资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下,中国对外投资合作持续深化,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投资格局。从投资规模看,中国已连续13年位列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前三,对外投资存量稳居世界前列。

庞大的对外投资布局呼唤法律保护。然而,我国对外投资保护却面临严峻挑战。第一,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地缘政治博弈加剧,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部分国家政局不稳、政权更迭频繁,冲突持续加剧,直接威胁我国对外投资权益。在资产安全方面,政权更迭可能导致政策突变,甚至出现国有化、征收等风险;在投资企业及有关人员安全方面,战争、武装冲突、恐怖袭击等直接威胁境外中国投资企业及中国公民的生命安全。例如,近年来中东、非洲等地区的冲突升级,给当地中资企业和人员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第二,逆全球化浪潮下,一些国家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利用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制裁等手段,对中国企业进行歧视性打压。美国等国家利用外资安全审查机制,限制中国关联主体投资新兴和关键技术等战略行业。这些歧视性措施不仅限制了中国企业的正常投资经营活动,也严重损害了中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部分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不完善、政策稳定性差,给企业投资经营带来法律风险。同时,国际制裁、出口管制、反贿赂、数据隐私等合规要求日益严格,对企业的合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安全和运营带来风险。第四,我国目前的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尚不完善。领事保护、投资争端解决、风险预警等机制仍存在协同性不足、资源整合不够等问题。在国际层面,双边投资协定覆盖面有限、保护水平参差不齐,多边投资保护机制尚不健全,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海外利益保护需求。

加强以对外投资为主的海外利益保护,既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要支撑。《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中国对外投资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规定》在对外投资保护方面的制度创新

作为我国首部有关对外投资的系统性行政法规,《规定》共34条,系统构建了集服务、管理、保护于一体的对外投资制度框架,在对外投资保护方面实现了多项制度创新。

《规定》专章规定了对外投资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规定》第6条要求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障。专业服务机构是海外利益保护的重要力量,能够为企业提供事前风险评估、事中合规指导、事后纠纷解决等专业支持。《规定》第7条提出,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海外投资保险是国际通行的投资风险防范工具,能够为企业应对政治风险、征收风险等提供保障。《规定》第8条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规定》第9条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能力和水平,及时反映行业诉求。

《规定》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构建了全过程、全链条的风险防控体系,从源头防范对外投资面临的海外风险。《规定》第10条要求国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推动投资便利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相结合。《规定》第15条要求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这一国际通行做法,既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帮助企业识别风险、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规定》第16条要求投资者及其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处置,投入必要的人员、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其员工和资产安全。这一规定压实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风险预警是海外利益保护的第一道防线,能够帮助企业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准备。《规定》第18条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规定》在权益保护方面设计了多层次、多维度的保护机制。《规定》第19条明确,我国政府为保护投资者对外投资权益可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执法领域开展合作交流,要求国家积极商签多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等国际经贸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保护水平,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规定》第20条规定,将领事保护与协助实践制度化、法律化,为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及其在该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的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规定》第21条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对外投资有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多维权选择,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规定》第23条规定的投资壁垒措施为企业应对投资壁垒提供了制度保障,起到间接保护对外投资的作用。
尤其是,当前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一些国家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出口管制和投资审查,《规定》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的反制措施机制,授权中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规定》对于中国对外投资保护的重要意义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对外投资保护进入了法治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法治化是对外投资保护的根本路径。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投资行为,为权益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系统构建了对外投资的制度框架,既规范了投资者的行为,也明确了政府的服务和保护职责,为我国对外投资保护提供了较为完整的制度遵循。
《规定》构建了“服务、管理、保护”的制度框架,在保护主体上,《规定》既明确了政府部门的保护职责,也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发挥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参与的保护格局。在保护环节上,《规定》涵盖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事前通过政策引导、安全审查、风险预警等机制,帮助企业识别和防范风险;事中通过监测预警、合规监管等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后通过领事保护、争端解决、反制措施等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保护方式上,《规定》综合运用政治、外交、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形成了多层次、多维度的保护体系。既有双边合作、多边协调等外交手段,也有领事保护、应急处置等行政手段;既有投资保险、金融支持等经济手段,也有争端解决、反制措施等法律手段。这种系统性的保护体系,形成了协同联动的保护合力,能够更有效地应对复杂多样的对外投资风险。
《规定》的反制条款是中国政府应对外部打压、保护对外投资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也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后盾和支撑,增强了企业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更好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和底气。《规定》不仅注重国内制度建设,也强调国际合作,推动投资保护国际合作,通过积极商签多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等国际经贸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保护水平,为中国对外投资营造更好的国际环境。
概言之,《规定》是我国对外投资领域的里程碑式立法,对外投资保护体系因此将更加成熟完善。它既立足中国实际,又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外投资保护制度模式。随着《规定》的实施,中国对外投资保护将进入法治化、制度化、系统化新阶段。

(原题:“制度型开放与数字贸易规则”系列报道之一 | 我国对外投资保护制度的新发展——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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