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孔庆江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40期,原题:“制度型开放与数字贸易规则”系列报道之一 | 我国对外投资保护制度的新发展——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2026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落地生效。这是我国对外投资领域首部专门行政法规,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健全对外投资治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中国对外投资及其保护的现状与挑战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从“引进来”为主逐步转向“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对外投资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下,中国对外投资合作持续深化,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投资格局。从投资规模看,中国已连续13年位列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前三,对外投资存量稳居世界前列。
庞大的对外投资布局呼唤法律保护。然而,我国对外投资保护却面临严峻挑战。第一,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地缘政治博弈加剧,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部分国家政局不稳、政权更迭频繁,冲突持续加剧,直接威胁我国对外投资权益。在资产安全方面,政权更迭可能导致政策突变,甚至出现国有化、征收等风险;在投资企业及有关人员安全方面,战争、武装冲突、恐怖袭击等直接威胁境外中国投资企业及中国公民的生命安全。例如,近年来中东、非洲等地区的冲突升级,给当地中资企业和人员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第二,逆全球化浪潮下,一些国家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利用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制裁等手段,对中国企业进行歧视性打压。美国等国家利用外资安全审查机制,限制中国关联主体投资新兴和关键技术等战略行业。这些歧视性措施不仅限制了中国企业的正常投资经营活动,也严重损害了中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部分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不完善、政策稳定性差,给企业投资经营带来法律风险。同时,国际制裁、出口管制、反贿赂、数据隐私等合规要求日益严格,对企业的合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安全和运营带来风险。第四,我国目前的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尚不完善。领事保护、投资争端解决、风险预警等机制仍存在协同性不足、资源整合不够等问题。在国际层面,双边投资协定覆盖面有限、保护水平参差不齐,多边投资保护机制尚不健全,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海外利益保护需求。
加强以对外投资为主的海外利益保护,既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要支撑。《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中国对外投资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规定》在对外投资保护方面的制度创新
作为我国首部有关对外投资的系统性行政法规,《规定》共34条,系统构建了集服务、管理、保护于一体的对外投资制度框架,在对外投资保护方面实现了多项制度创新。
《规定》专章规定了对外投资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规定》第6条要求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障。专业服务机构是海外利益保护的重要力量,能够为企业提供事前风险评估、事中合规指导、事后纠纷解决等专业支持。《规定》第7条提出,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海外投资保险是国际通行的投资风险防范工具,能够为企业应对政治风险、征收风险等提供保障。《规定》第8条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规定》第9条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能力和水平,及时反映行业诉求。
《规定》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构建了全过程、全链条的风险防控体系,从源头防范对外投资面临的海外风险。《规定》第10条要求国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推动投资便利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相结合。《规定》第15条要求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这一国际通行做法,既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帮助企业识别风险、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规定》第16条要求投资者及其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处置,投入必要的人员、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其员工和资产安全。这一规定压实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风险预警是海外利益保护的第一道防线,能够帮助企业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准备。《规定》第18条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原题:“制度型开放与数字贸易规则”系列报道之一 | 我国对外投资保护制度的新发展——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