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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藏春出席三亚国际商事纠纷调解论坛北京会议
添加时间:
2023-05-12 12:00
甘藏春出席三亚国际商事纠纷调解论坛北京会议
2021年1月23日下午,首届三亚国际商事纠纷调解论坛北京会议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和三亚国际商事中心共同主办。会议贯彻学习了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整合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各方资源,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和机构,加快培养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的精神。并以此为指导,围绕构建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和机构等问题开展研究。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他指出,应深化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中国作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国,需加强与国际商事调解相关的理论问题研究,解决《新加坡调解公约》批准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衔接问题。其次,应加强国际商事调解员和专家队伍的建设,在注重培养本国调解员和专家的同时,采取包容态度吸收国外优秀调解员和专家。再次,应重视国际商事调解的法律性质问题,协调商事调解、商事仲裁、商事诉讼的衔接。加强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研究,推进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三亚市司法局局长季端荣指出: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是人才高速自由流动的坚实保障,找准定位和方向,建立最为先进的调解规则和制度体系是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面临的重大问题。他认为,本次论坛从国际化视角探讨优化三亚自贸港法治营商环境,制定先进的自贸港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加快建立具有三亚特色的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对促进三亚成为开放创新的海南自贸港标杆城市十分关键。
清华大学教授、世界贸易组织MPIA仲裁员杨国华、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国际法室主任刘敬东、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廖诗评、司法部国际合作局法规处处长冯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健、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作人陈军,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吕勇、副秘书长周小康等围绕《新加坡调解公约》、海南自贸港法草案、三亚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建设等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一、《新加坡调解公约》与国内法的衔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直接冲突体现为三点:一是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调解员制度;二是和解协议的直接执行力尚未得到法律的承认;三是缺乏对国际和解协议执行的法律规定。因此,《新加坡调解公约》落地应做好司法衔接。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审查机构、审查内容、审查程序、报核制度、执行程序、并行程序、第三方异议程序等内容,并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二、建议启动制定《商事调解法》。当前我国调解事业蓬勃发展,但是相应的配套法规却跟不上,应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服务配套机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适用范围、可调解事项、调解协议效力、调解机构及调解员准则、管理机构与协会、责任条款等。在体例上,应区分国内商事调解、国际商事调解。在可调解事项规定中,国内法可以自定,可规定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婚姻、身份关系确认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除外。在个人调解制度的建立上,应以调解员资质及调解程序约束为核心。此外,还应注意《民事诉讼法》在法官调解、虚假调解以及执行等章节的配套修订。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可引入“竞争中性”规则。对外开放包括政策型开放与制度性开放。政策性优惠并不能消除市场主体,特别是当前国际环境中普遍存在的制度性不满意,比如国有企业和补贴问题。自由贸易港可对标国际规则,在“制度型开放”方面做出更多的创新和突破。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可在现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应引入“竞争中性”国际规则。
四、构建三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1、以服务当地核心产业部门为导向。调解中心可以在成立后的短时期内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试行简化的调解程序。例如房地产业与旅游业。这将会在巩固三亚优势产业的同时,通过先行先试形成成熟的纠纷解决模式,推广至全国其他行业,或吸引其他地区的同类型案件来三亚进行调解。
2、发挥调解机制的高效特点。关于争议解决有诉讼、仲裁等方式,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制度完善、程序完整。如何建立对当事人具有吸引力的调解制度,就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定位:“程序高效的救济制度”。仲裁与诉讼的期限都较长,调解制度可以协助当事人更快的解决纠纷,当事人可能更倾向于选择调解方式。
3、调解程序的设立应当简洁便利。我国没有完善的商事调解法律,为避免与将来可能出台的商事调解法冲突,在具体规则中可以突出灵活性,比如立案是否必须去现场,是否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
4、灵活处理当事人的意愿。关于调解的方式、语言、地点等事项可以听取当事人的要求,比如外国当事人的授权书、证据材料是否需要翻译成中文,是否需要指定的翻译公司等。
5、调解协议的执行力问题。如果当事人谈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后,若无法执行或者一方当事人反悔,可以借鉴《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为调解结果的执行赋予强制力。
6、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规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等。
7、丰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践。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对加强涉外法治工作,进一步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三亚国际调解中心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机遇,通过丰富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实践,成为我国国际法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
本次会议是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大局,参与地方政府咨政建言的重要工作之一。支持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全方位开展商事纠纷解决工作,将起到涉外法治试验田的作用,结合中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将中国经验进行国际化,对推动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对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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