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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WTO败诉后,其对华301关税被提起海量诉讼
添加时间:
2020-11-05 11:19
美国WTO败诉后,其对华301关税被提起海量诉讼
近期,大量的美国企业对美国政府提起海量诉讼。这些起诉美国政府的企业声称,特朗普政府非法扩大了对中国的301报复性关税。他们指责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和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在已经过了法定期限后实施关税。
这场大规模的诉讼浪潮始于9月10日,由美国高档瓷砖供应商HMTX Industries LLC及其两家关联企业将美国政府、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Robert E. Lighthizer、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及其代理负责人Mark A. Morgan等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根据起诉书,HMTX是针对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2018年9月21日颁布的《关于修改301措施的公告: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法律、政策和做法》(即对进口自中国的约2000亿美元产品(清单3)加征关税的公告)提起本次诉讼。原告请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定美国政府的行政措施超越法律的授权权限,违反美国《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19 U.S.C. §2411)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并要求退还已缴纳的税金。因为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4节规定,行政机关需要在发起调查后的12个月内确定拟采取的措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2017年8月18日启动对华301调查,而清单3(2000亿美元清单)和清单4(即3000亿美元清单)的颁布均超出了一年窗口期。
这起诉讼已经成为其他企业的样板,截至目前已经有三千三百多起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几乎相同的诉讼。这些诉讼由依赖进口的企业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而提起诉讼的企业包括家得宝(Home Depot)、塔吉特(Target)、福特、奔驰美国和卡夫亨氏(Kraft Heinz Co.)等重量级企业。另外,根据28 U.S.C. § 2636(i)的时效规定,相关诉讼须在诉讼原因首次产生后两年内提起。清单3和清单4A的提出时间分别为2018年9月21日和2019年8月20日,因此针对清单3和清单4A提起诉讼的截止日期分别为美国东部时间2020年9月21日及2021年8月20日。
除此之外,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已经于2020年9月15日就中国诉美301关税措施争端案(DS543)发布专家组报告,认定美国涉案的加征征税措施违反世贸组织义务。在本案中,专家组裁定美国301关税措施与GATT第1条第1款(最惠国待遇)、第2条第1款(关税减让表)(a)项和(b)项不一致,同时美国未能证明其违反世贸组织义务的行为符合第20条的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因此专家组认定美国违反世贸组织义务,构成了GATT第23条第1款(a)项所指的使得中国在协定下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根据DSU第19条第1款,专家组建议美国改变其措施以符合其在GATT项下的义务。
美国时间9月23日,特斯拉于其官网发布公告表示,特斯拉已向位于纽约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旨在阻止特朗普政府对该电动汽车制造商从中国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征收关税。该诉讼请求法院宣布特朗普政府对中国进口产品征收关税的行为为非法行为,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关税及其利息。特斯拉曾申请避免对其在Model 3新能源车中使用的中国制造的车载电脑和中央显示屏征收25%的关税,但这一请求被美国贸易代表Lighthizer驳回。这些关税增加了特斯拉的成本,导致特斯拉被迫将Model S和Model X的价格分别提高了22647美元和37744美元,而涨价导致特斯拉在这段时间的销量减少。特斯拉认为,随着中美贸易战的不断进行,进口成本的增加将损害公司的财务状况。以下是对特斯拉诉美国(Tesla Inc. v. U.S., 20-03142)诉状的摘要:
Tesla Inc. v. U.S.
特斯拉指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2018年9月21日发布的清单三(2000亿美元清单)(83 Fed. Reg. 47,974)和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清单四(3000亿美元清单)(84 Fed. Reg. 22,564)违反了《1974年贸易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被告违反了《1974年贸易法》第304节。第304节要求被告在发起调查后的12个月内确定拟采取的措施,USTR在2017年8月18日启动对华301调查,而清单3(2000亿美元清单)和清单4(3000亿美元清单)的颁布均超出了12个月的窗口期。
被告违反了《1974年贸易法》第307节。虽然第307节授权对依据第304节采取的措施予以“修改或终止”,但被诉措施不属于该节授权的“修改或终止”。原因有两点:a. 依据第307节,在原措施所针对的法律、政策和做法对美国商业的负担或限制“加重”的情况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可以对措施进行修改,但第307节并未授权对与301调查所针对的法律、政策和做法无关的原因加征关税,而实际上清单的关税针对的是中国的反制关税措施而非不公平做法;b. 即使被告一方认定最初所采取的关税措施对于当时的形势已经“不再适当”,第307节也仅仅是授权被告一方延期、削减或终止相关关税措施,法律并未授权被告一方加大征税力度。
此外,《行政程序法》(5 U.S.C. §706)审查范围中授权美国国际法院认定“武断、任意、滥用自由裁量权,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宪法授予的权利、权力、特权或豁免;超越法定管辖权和权限,或法定权限不足;不遵从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的行为违法,并撤销相关行为。特斯拉认为301关税与《行政程序法》规定不符。
美国政府超越《1974年贸易法》授权的做法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且“超越法定权限”。
美国政府加征关税的做法是武断的。在清单3和清单4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未能给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评论的机会。例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要求利害关系方在同一天提交评论意见和反驳意见,听证会上参加方只有五分钟时间。除此之外,该决策未能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例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没有对中方反制措施是否给美国商业带来“加重”的“负担或限制”进行分析。最后,作出决策和记录在册的事实之间联系不足。虽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分别收到了六千余份及三千余份与清单3和清单4有关的评论意见,但对这些评论意见如何影响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决策只字未提。
因此,特斯拉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清单3和清单4的关税为违法的,因此应当自始无效;
撤销清单3和清单4A的行政行为;
退还特斯拉按照清单3和清单4A支付的所有关税,并支付利息;
永久禁止美国政府根据清单3和清单4A对特斯拉的进口产品进一步征收关税;
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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