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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改革研究(概述)
添加时间:
2020-11-05 12:01
WTO改革研究(概述)
《WTO改革研究》系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组织研究的集体成果,仅供研究使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总体研究
一、改革WTO的主要原因
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多哈回合谈判历经17年未取得实质成果,多边谈判功能几近丧失。二是由于美国阻挠上诉机构成员的遴选,上诉机构解决争议功能危在旦夕。三是WTO权威受到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严重挑战。四是世界经济格局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WTO规则仍然停留在上世纪80-90年代。五是诸边和区域贸易协定大量兴起,多边贸易体制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
二、改革WTO的内容和方式
我们分析本次WTO改革,各方关注方向的可能主要是WTO规则层面的改革,实质减让利益方面的谈判可能处于次要层面。各方关于WTO改革的提案或建议目前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规则,一是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上诉机构的改革;二是关于提升透明度和改善通报;三是关于贸易规则的现代化。
根据现行的WTO法律规定,实现对WTO规则的改革有三种途径,一是经部长级会议授权对特定的议题进行多边谈判从而达成新的协定。二是相关成员进行诸边谈判并达成协定,谈判对所有成员开放且谈判结果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适用。三是依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0条的“修正”的规定,以WTO成员提交修正案的方式推进对WTO规则的改革。有鉴于多哈回合谈判失败的教训,本次WTO改革通过多边谈判达成协商一致推进改革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由成员通过提案的方式对现行的WTO规则进行修正的可能性较大,这也是目前各方采取的主要办法。另外,对于成员分歧比较大的新议题,也不排除通过诸边谈判达成协定的可能。
三、中国参与WTO改革的对策建议
首先,中国应该积极参与WTO改革。因为中国当前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利益有赖WTO规则的维系,如果WTO规则丧失约束力,那么西方国家在对华经贸摩擦中可能更加肆无忌惮;另外,积极参与WTO改革并提出中国方案,可以防止中国在国际经贸规则重塑的过程中被边缘化,或在将来被迫接受对中国发展明显不利的规则。
其次,WTO改革坚持多边主义原则。应将美国的232、301此类单边措施关进多边贸易体制的笼子里;应重申除非经WTO的授权,任何成员都不得首先对其他成员采取单边贸易限制措施。坚持多边主义原则应贯彻于WTO改革的方方面面,包括改进争端解决机制、提高透明度和加强通报制度、完善发展中国家的待遇与差别待遇、澄清贸易救济中的替代国问题、修改包括农业补贴在内的WTO补贴规则等。
第三,谨防WTO改革的方式脱离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JS1] 因为协商一致是中国在WTO可以在关键时刻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但是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0条规定,如果本次WTO改革主要是以成员提案的方式推进,那么与货物贸易协定相关的议题的提案并不需要协商一致才能生效,在极端情况下,不同意该提案的成员有可能丧失WTO成员资格。[JS2]
第四,谨防WTO改革的内容演变成对中国的围堵或遏制。因为本次WTO改革的背景是特朗普政府强烈质疑WTO的有效性以及对于美国的不公平性,以及中国特色的经济体制未能在现有WTO框架下得到有效约束等,相关议题比如非市场导向、产能过剩、补贴和国有企业等,针对中国或对中国不利的趋势非常明显。
第五,WTO改革应该关注规则对中国的歧视性解释或滥用。中国不能仅对西方国家提出的方案表示赞成或反对,也应该将现行WTO规则中针对中国的歧视性解释和滥用问题一并纳入WTO改革的考虑范围,以实现改革的公平,或者至少实现对西方所提的不利于中国的议题进行平衡,比如反倾销中的替代国问题、反补贴中“公共机构”问题、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日不落”的问题、在贸易和投资领域国家安全措施的滥用问题、滥用出口管制措施的行为,以及在其他成员重大违约情况下的赋予受影响成员实施“紧急临时措施”的权利等。
最后,本报告建议中国积极推动WTO改革之外的内部和外部的两个方面安排。对内来说,不论WTO改革如何进展,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基本国策不动摇。中国可以将改革开放与多边框架下的改革联系起来,既以外促内倒逼深化改革,又以内促外推动多边贸易规则的发展。对外来说,加速推进双边或区域的自由贸易区谈判和“一带一路”建设。双边或区域的自由贸易区谈判是实现中国实体利益和规则利益的重要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既可以对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以条约的形式加以保护,也可以借助此平台,推动有利于中国的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加速推动议题广泛、自由化程度深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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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改革研究》主要参与者(按姓氏笔画序排列)如下:
丁 如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王传丽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石静霞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 勇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全小莲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刘敬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李晓玲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杨国华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 冰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月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乃根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咏梅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周小康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贺小勇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志瑾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研究员
崔 凡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
屠新泉 对外经贸大学WTO学院教授
韩立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蒲凌尘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 健 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漆 彤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廖诗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JS1]这里对协商一致原则的看法似值得商榷。目前上诉机构面临的困局在很大程度上因该原则所致。建议改为“在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适当辅之以其他合适的决策方式。
[JS2]似乎不好一概否定以提案方式推进改革目前看来是较为务实可行的做法。中国与欧盟等也联合提案关于上诉机构的改革问题。另外对WTO协定第10.3款的理解,本人对中国可能被迫丧失WTO成员资格的判断持保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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