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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改革研究(具体议题)
添加时间:
2020-11-05 12:01
WTO改革研究(具体议题)
《WTO改革研究》系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组织研究的集体成果,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具体议题
一、争端解决机制
就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而言,目前困境的造成,既有成员政治意愿的原因,也有规则方面的原因。解决目前困境,较好的方式是尽快恢复上诉机构成员的遴选、保证上诉机构的正常运转。为此,中国与欧盟等已经向WTO提交了提案。如果不能够迅速解决,WTO各成员应该考虑不使整个体制受制于某一成员而造成所有成员无法有效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面。因此,可以通过创制争端解决“守则”这种新规则形成“双轨制”的方式摆脱困局,还可以进一步采用“panel-”和“panel+”这样强化专家组程序的方式解决争端,并考虑充分利用目前应用率尚低的仲裁、斡旋、调停、调解等方式,应对僵局,为今后进一步推进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营造一种有利局面。设计启动“上诉仲裁”作为上诉机构停摆后的备选方案,并积极关注未来可能的“上诉仲裁诸边协定”的谈判及制定。另外,从长远来看,也可以建议设立“临时上诉仲裁机制”,并“激活”WTO决策机制下的权威解释。
二、透明度和通报
关于透明度和通报议题的改革主要反映了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经济体量大的成员,在履行透明度和通报义务方面的怨言。《美日欧等联合提案》关于提高透明度和加强通报的具体建议是建设性的,关于给发展中国家履行通报义务提供技术援助也可以支持,但是关于成员未能履行通报义务可能遭受制裁措施,中国应该持反对态度。中国可以通过完善国内制度建设和加大资源投入来积极回应西方国家对中国透明度和通报问题的关注。另外,中国可以建议强化总干事和秘书处职权,以提升日常工作的效率。
三、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JS1] 发达国家在本次WTO改革的讨论中并没有完全否定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这一基本原则,而是不愿意按过去的方式,不加区别地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特别是对于实力较强的国家(如中国)继续享受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持有异议。对于中国来说,现阶段仍然存在发展的需要,因此应该坚持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不动摇,同时对现有协定或未来协定中的具体某一或某些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毕业”持开放或灵活的态度,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另外,现行WTO协定中的部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软法性”比较明显,对发达成员的约束力不足,甚至形同虚设。因此,改变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软法性”,提升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约束力,也应该成为WTO改革的一部分。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本来只涉及反倾销调查中正常价值的确定,但是美国基于遏制和孤立中国的考虑,正在将市场经济地位概念泛化使用。比如将市场经济地位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和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解决问题挂勾。同时,美日欧等也通过联合声明方式将原来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重新表述为“非市场导向政策和做法”,并意图将其法律后果从原来的替代国问题扩大多边规则的其他领域,比如产能过剩、公平竞争等。中国应寻求在现行WTO规则框架内解决反倾销中的替代国问题,同时坚决抵制市场经济地位概念的泛化使用,坚决反对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搞新表述并在国际经贸规则领域扩大适用。
五、补贴
美日欧等西方国家认为现行的补贴规则存在诸多不足,比如WTO成员未能遵守补贴的通报规则,“公共机构”的解释过于限缩,以及现行的补贴规则不足制止或救济最有害的补贴。为此,他们提出了对补贴规则进行救济的建议,包括在补贴通报规则中设置“可予反驳的推定机制”,对“公共机构”的进行扩大化解释,以及扩大“禁止性补贴”的范围等。
中国作为欧美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国,现行的反补贴规则不仅不是不足的问题,而是存在被滥用的问题。因此,中国的基本立场应该包括,反对在补贴通报规则中设置“可予反驳的推定机制”;坚持“公共机构”的认定必须遵守上诉机构的解释,并在规则上强调履行政府职能与给予财政资助之间的逻辑联系;并且没有必要将现行反补贴规则已经可以充分规制的行为再讨论制定一个新规则,或纳入“禁止性补贴”的范围。另外,建议在本次WTO改革中,中国政府可以提请强化反补贴调查中使用“不利可获得事实”的纪律,明确可以使用“可获得事实”的具体情形,以及被使用的“可获得事实”必须满足特定的质量标准,以免该规则的滥用。最后,中国政府可以建议在《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中恢复不可诉补贴。
六、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的问题与补贴的问题密切相关,又有所不同。对于国有企业作为主体提供财政资助,欧美等国希望通过将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解释为“公共机构”,从而将其行为认定为补贴,并进而使国有企业的行为受制于现行的补贴规则。但是,对于国有企业提供的其他市场扭曲作用的支持,以及国有企业的透明度问题,欧美等国希望设立新的规则。
总体来说,对国有企业进行国际规制似乎已经是大的趋势,建议中国积极研究国有企业国际经贸规则的新发展,积极准备应对的措施和方案。否则,中国在未来涉及国有企业问题的WTO改革或多边贸易谈判中,势必话语权旁落,处于被动接受的不利局面。对于欧美关注的给予国有企业的“非商业支持”问题,初步建议防止该规则从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往多边协定蔓延,如有必要,建议统一纳入在现行反补贴规则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讨论。另外,建议中国加大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强化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设,以应对未来更高标准的透明度规则的发展趋势。
七、技术转让的政策和做法
强制技术转让问题是引发当前中美贸易战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中美双方既有单边的关税措施和反制措施,也有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交峰。美日欧等成员虽然均表示要在多边领域强化与技术转让相关的规则,但是截止目前还没有比较成形的方案或建议。相反,美国通过修订其国内法来实施投资限制措施和出口管制措施,强化了对技术的管控,对中国的影响可能更大,中国需要密切关注和跟踪,并对其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另外,建议对中国的《技术进出口条例》进行适时修订。
八、强化总干事和秘书处职权
目前WTO总干事的权力十分有限,甚至已沦为一个发言人的角色,不能发挥推动多边贸易谈判的实质性作用。总理事会应进一步明确总干事的权力和职能,在总干事人选问题上摈弃以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等轮流坐庄的思维方式,将良好的专业技能及适当的工作经验作为先决条件。此外,应建立一支强有力的秘书处管理队伍,可任命一名副总干事作为秘书处的首席执行官以强化管理职能,秘书处应作为WTO体系的维护者并提出更多的政策性分析建议。
在坚持“协商一致”原则的前提下,增加权重投票[JS3] 的方式是正确的改革方向,但成员投票只能作为“协商一致”原则的例外:对于那些涉及WTO基本原则和重要规则的重大决策,当全体成员方在相当长时间内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采用投票方式:赞成的成员方必须达到绝对多数[JS4] 且已包含世界上主要贸易体。另一方面,对那些事务性、程序性事项的决策,则全部采取成员投票的方式,对仅涉及部分成员方利益的某些决策则可由相关成员方协商一致,而不必征得全体成员方的同意。[JS5] 在改革决策体制过程中,应尊重少数持反对态度成员方的利益,特别是在采取投票方式作出重大决策时,对那些持反对立场的成员方予以该项义务豁免。[JS6]
国际关系的历史性变化、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要求WTO必须进行改革,扩大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权、决策权。在改革进程中,贸易自由化宗旨不应动摇,否则,WTO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WTO管理职能和权威弱化已不适应全球经济治理的新任务,应予强化,当前应加强总干事和秘书处推动多边贸易谈判和决策的权力,WTO应选择发展中成员代表作为新任总干事[JS7] ,并扩大发展中成员人才在秘书处中的比例。为扩大透明度,WTO应建立与各成员方议会[JS8] 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制定与非政府组织关系的规则,增强决策和争端解决的透明度。为提高决策效率,WTO应在坚持“协商一致”原则的前提下,增加投票决策的方式和适用比例,改变长期以来决策困难、效率低下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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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改革研究》主要参与者(按姓氏笔画序排列)如下:
丁 如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王传丽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石静霞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 勇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全小莲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刘敬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李晓玲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杨国华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 冰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月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乃根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咏梅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周小康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贺小勇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志瑾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研究员
崔 凡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
屠新泉 对外经贸大学WTO学院教授
韩立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蒲凌尘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 健 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漆 彤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廖诗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JS1]这个问题请关注美国1月16日向WTO总理事会提交的“无差别的WTO:自我定位的发展状态导致体制边缘化”,可窥见美国在准备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问题的最新动向,中国应做好应对。
[JS2]建议提下“中国需要更进一步扎实论证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
[JS3]建议改为“成员投票”。目前并未有具体根据的标准来计算权重。这是WTO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同之处,作为成员驱动型组织,目前尚未有权重安排。即使启动投票程序,目前规定也是每个成员一票。--《WTO协定》第9.1条。
[JS4]WTO协定目前规定的是简单多数,如果投票的话。--《WTO协定》第9.1条。
[JS5]这里建议如何操作??如何判断哪些决策只涉及部分成员利益?
[JS6]这将导致规则的碎片化趋势。
[JS7]这类建议不妥。目前的总干事来自巴西,也是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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