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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改革研究(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添加时间:
2020-11-05 12:01
WTO改革研究(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WTO改革研究》系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组织研究的集体成果,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一、 焦点问题
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在本次WTO改革中提出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根本的原因不是他们完全否定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这一基本原则,而是他们认为一些发展较快、实力较强的国家(如中国)不适合继续作为发展中国家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希望这些国家能承担更多的责任。即谁可以享受WTO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比如,在2017年12月举行WTO部长级会议期间,美国贸易谈判代表莱特西泽提出,中国、印度、巴西不适合继续享受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待遇。2018年2月,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发布的《2018年贸易政策议程和2017年度报告》中指出,需要关注WTO如何定义发展中国家。目前WTO中关于最不发达国家,采用的是联合国标准,WTO没有自己特定的标准。各国自己声明是发展中国家,并由此取得WTO框架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2018年7月5日,欧盟贸易政策委员会讨论《WTO现代化方案》,认为现有WTO关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区分无法反映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现状,发展中国家里面包括了世界上最重要的贸易国,中国发展水平与WTO中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有明显差异,甚至超越了一些发达国家的水平。
2018年7月26日至27日,在WTO总理事会上,美国代表提交的对中国经济模式进行指责的文件中提出,“中国从现有的经济模式中获益,尽管中国在某些领域无疑在与贫困等挑战进行斗争,但中国继续声称自己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此免除其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责任是不合适的。”
此外,较为典型的表态还有:前商务部长Penny Pritzker指责中国一边自认发展中国家,一边要与美国建立新型大国关系,自相矛盾;前代理副贸易代表Wendy Cutler提出,中国应以身作则,宣布自己是发达国家,WTO若要继续有效,就得对发展中国家定义采取严格的客观标准,而非依赖自我选择程序。
发展中国家在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WTO中的待遇问题,始终是该制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也是多哈回合称为发展回合的原因。发展中国家在这一体制中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既是历史发展结果也是现实发展要求。但新兴经济体成员的快速发展,导致发达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间的矛盾加大,发达经济体不愿意按过去的方式,不加区别地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
二、 方案内容
关于如何改革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成员还没有提交向WTO提交正式的提案,对该问题的讨论还主要体现在相关声明、公告或其他文件中。比如,渥太华《WTO改革部长级会议联合公报》承认发展问题在WTO机制中的重要性,建议采取具体方法予以解决,但公报本身并没有提出具体方法。
截止目前,针对如何灵活处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提出相对系统的建议是欧盟的《概念文件》。该文件提议对发展目标采取灵活性的新方法,包括成员分类、权利义务分类、毕业机制、宽限期等。
(一) 毕业制度
应积极鼓励成员“毕业”并选择不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无论是以水平方式还是逐协定确定。作为过渡,应鼓励成员澄清在哪些领域真正使用现有灵活性,并提供他们预期能够全面履行WTO协定所有义务的详细路线图。此点可以作为一成员贸易政策审议进程的组成部分。
(二) 未来协定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虽然承认需要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灵活的待遇,但是其他成员可获得的灵活性应从开放式的整体豁免转向一种需求驱动和基于证据的方式,以保证特殊和差别待遇尽可能具有针对性。可以采用不同方式,但应满足下列原则:
l 所涉协定最终将统一实施,因而核心权利和义务将适用于所有成员,任何例外均有时限;
l 以超出一整套核心条款的、以额外承诺形式体现的内置灵活性应考虑各成员间的差异;
l 任何协定中可获得的灵活性应与参加协定的成员数量和协定的雄心水平成比例。
有一些工具可用以实施这些建议,例如分类、毕业机制、宽限期和与实施相关的援助。
(三) 现有协定中的额外灵活性
虽然不得挑战现行协定中的现有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但是如成员请求获得额外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应通过个案分析、以下列为依据给予:
l 明确确定所涉规则正在影响发展目标;
l 关于规则影响和放宽规则的预期收益的经济分析;
l 关于请求获得的灵活性对其他WTO成员影响的分析;
l 明确请求获得的灵活性的时限和适用范围(一成员、一组成员或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员)
根据这一分析结果,可使用不同方式考虑给予额外灵活性。
三、 对策建议
(敏感内容需联系秘书处)
《WTO改革研究》主要参与者(按姓氏笔画序排列)如下:
丁 如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王传丽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石静霞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 勇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全小莲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刘敬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李晓玲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杨国华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 冰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月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乃根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咏梅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周小康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贺小勇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志瑾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研究员
崔 凡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
屠新泉 对外经贸大学WTO学院教授
韩立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蒲凌尘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 健 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漆 彤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廖诗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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