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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改革(总干事和秘书处职权)
添加时间:
2020-11-05 12:01
WTO改革(总干事和秘书处职权)
《WTO改革研究》系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组织研究的集体成果,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焦点问题
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GATT/WTO体制对推动国际贸易大发展功不可没,但也不得不承认,这一体制存在着诸多制约其发展的制度性缺陷,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这些制度性缺陷愈发凸显,已严重阻碍WTO发挥多边贸易体制的功能,突出表现为两大方面:
(一)WTO缺乏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应有的管理权威
这既是一个历史问题,又是一个成员方对WTO的定位问题。说它是一个历史问题,是因为GATT体制本身就存在“先天不足”——GATT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正式国际组织。这种“先天不足”令GATT无法像其他国际组织那样行使正常的管理职能,“总干事”以及秘书处经常给外界“名不正、言不顺”的印象。尽管随着WTO的建立,法律地位问题得以解决,但传统的观念并未完全消失。
此外,成员方对WTO的定位也是重要根源。与IMF等不同,WTO是一个典型的“成员方主导型”国际组织,全体成员方主导WTO,总干事和秘书处只是被动执行的角色,充当一个“协调人”和“发言人”,权力非常有限,这使得WTO成为国际组织中的“另类”。坎昆会议失败后,时任欧盟代表团团长的拉米曾抨击WTO是“中世纪式”(medieval)的组织。
长期以来,关于WTO究竟应当向谁负责的问题都不甚明了。事实上,许多WTO成员方将秘书处仅仅视为一个为成员方提供支持的机构,通常不欢迎秘书处提出的建议。另一方面,总干事和秘书处也不愿主动为成员方提出建议或方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对WTO的期望越来越高,但其管理功能和权威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其发挥多边体制功能。
(二)WTO决策困难、效率低下
WTO现有决策机制不但未能解决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不平等的问题,还暴露出决策的严重困难和效率低下。
很大程度上,“协商一致”意味着任何一名成员方都可否决WTO的重要决策,这就导致任何一项决策都需反复磋商。这种缺陷令WTO在国际贸易重大决策和规则修订方面几乎毫无建树,成员方对此颇感失望,导致大量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的双边或地区性自由贸易协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贸易保护主义盛行,WTO对此束手无策。由于不能果断决策,已进行10余年的多哈回合谈判迟迟难以结束,所有这些均表明, WTO的决策困难和低效已令多边贸易体制岌岌可危。经济全球化需要一个高效、有力、负责的多边贸易体制,但决策困难、效率低下的制度性缺陷却使WTO难当此任。
二、对策建议
(敏感内容请联系秘书处)
《WTO改革研究》主要参与者(按姓氏笔画序排列)如下:
丁 如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王传丽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石静霞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 勇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全小莲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刘敬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李晓玲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杨国华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 冰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月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乃根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咏梅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周小康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贺小勇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志瑾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研究员
崔 凡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
屠新泉 对外经贸大学WTO学院教授
韩立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蒲凌尘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 健 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漆 彤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廖诗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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