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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会领导

WTO改革研究(透明度和通报)

添加时间:

2020-11-05 12:01

WTO改革研究(透明度和通报)

《WTO改革研究》系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组织研究的集体成果,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一、  焦点问题

透明度和通报要求是许多WTO协定的基本要素和WTO成员的重要义务,对于WTO机制的正常运转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个成员积极和全面地履行通报义务,才能保证其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否则其他WTO成员无法监督其贸易政策是否符合和实施WTO规则。

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认为他们投入大量资源全面按时完成通报工作、履行透明度义务,但是其他贸易伙伴却未能充分遵守相关义务。因此,这些成员的贸易政策是不清晰的,无法监督其是否符合和实施WTO规则。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企业无法获得如何进入这些成员市场的信息,这些企业不能在平等的基础上与这些成员的国内企业竞争。

西方发达国家所指的未能遵守透明度和通报义务的“其他贸易伙伴”,除了能力有限的中小发展中国家以外,也有针对中国的意图。比如,欧盟在《概念文件》中虽未点名中国,但是也重点提到“一些最大贸易伙伴”未能充分遵守通报义务。美国在其《2017年中国WTO合规报告》中对中国未能履行通报义务进行了一系列的指控。[1] 比如报告指出,中国直2006年才向WTO的补贴委员会提交了第一份补贴通报,这份通报非常的不完整,未能通报任何省级和地方政府给予的补贴,以及国有银行给予的补贴。之后,美国反复在双方的会议、WTO补贴委员会以及中国的贸易政策审议过程中提出此方面的关注,美国还为此提交了近500个补贴项目的反向通报,但是美国的关注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报告还指出,中国的许多TBT和SPS措施并没有在生效前第一时间通报给TBT和SPS委员会,也未能给予外国公司评论的机会,以及必要的调整时间等。另外,美国还在报告中对中国政府未能及时全面履行与国营贸易企业和知识产权相关的通报义务提出了批评。

因此,关于透明度和通报问题的改革,西方国家不是仅仅关注因能力有限而未能履行通报义务的中小发展中国家,更多关注的是像中国这样的最大贸易伙伴未能充分履行通报义务给其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二、  提案内容

欧盟在《概念文件》中提出了若干关于透明度和通报方面的建议,其实美国早在2018年3月12日就向WTO总理事会和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了《关于提高WTO规则下的透明度和强化通知要求和程序》的函件[2],该函件中的大部分内容都体现在《美日欧等联合提案》中。该提案仅涉及货物贸易相关的协定,包括《农业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保障措施协定》、《关于解释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国营贸易)、《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海关估价)、《进口许可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关于数量限制通知程序的决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渔业补贴协定》将在谈判并制定规则后加入通知要求。

概括来说,《美日欧等联合提案》就透明度和通报问题提出三个方面的改革建议:

(一)   提高透明度和加强通报的具体建议

首先,指示相关委员会、工作组和其他机构每年对成员遵守通报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相关上级机构报告;其次,指示“通报义务和程序工作组”(工作组)应在特定日期前召开会议,并就提升成员遵守通报义务提出建议;第三,要求WTO农业委员会审查和更新与农业相关的通报要求和格式;第四,指示工作组与秘书处合作以更新《关于通报的技术合作手册》;第五,指示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确保自2019年起在所有政策审议中包括与成员通报义务相关的内容;第六、鼓励成员进行反向通报。

(二)   给发展中国家履行通报义务提供技术援助

对于履行通报义务遇到困难的发展中国家,鼓励其向秘书处寻求能力建设方面的援助和支持,不论是以WTO贸易相关的技术援助,还是为了某一个特定的通报寻求专门的援助。秘书处应当给成员提供最适当的援助的建议。

(三)   未能履行通报义务的制裁措施

如果成员国未按时履行通报义务,应当在一定时期内解释迟延的原因、预期通报的时间,以及为了减少透明度的迟延而提供部分通报。如果在预期通报时限后1年内仍未完整履行通报义务(a complete notification),也未向秘书处申请援助,或拒绝配合秘书处工作,则可能遭受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

1.  自通报时限1年后,但是少于2年,则自第2年年初开始

1)      该成员的代表不能被提名担任WTO相关机构的主席;

2)      该成员在贸易政策审议中向其他成员提出的问题无需回答;

3)      在WTO两年一度的预算周期内增加该WTO成员的会费;

4)      秘书处在每年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该成员的通报情况;

5)      该成员需在总理事会会议中作特别报告。

2.  自通报时限2年后,但是少于3年,则自第3年年初开始,除了上述措施以外,

1)      该成员将被指定为非活动会员(Inactive Member);

2)      该成员的代表将在WTO的正式会议中在所有正式会员之后,在观察成员之前发言;

3)      在总理事会发言时的身份为非活动会员。

加拿大在《讨论稿》中就改善国内措施的通报和透明度提出了一般性的建议,比如对现行的通报要求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这些要求不会不必要的复杂和繁重,提供激励和技术援助,将反向通报和秘书处独立收集信息作为补充手段等。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的《概念文件》和加拿大的《讨论稿》更多是从WTO监管职能的角度提出改革的建议,除了透明度和通报的问题,还包括了提升审议各方面信息的能力和机会,提升处理特定贸易关注的机会和机制,解决市场准入相关的问题,精简无效的委员会等。不过这些讨论还没有形成明确的WTO改革提案。

三、  对策建议

(敏感内容需联系秘书处)

《WTO改革研究》主要参与者(按姓氏笔画序排列)如下:

丁  如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王传丽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石静霞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  勇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全小莲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刘敬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李晓玲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杨国华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  冰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月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乃根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咏梅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周小康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贺小勇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志瑾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研究员              

崔  凡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        

屠新泉  对外经贸大学WTO学院教授            

韩立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蒲凌尘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  健  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漆  彤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廖诗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 2017 Report to Congres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 source from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Press/Reports/China%202017%20WTO%20Report.pdf, last accessed on December 10, 2018.

[2] Communicat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Procedures to enhance transparency and strengthen notification requirements under WTO Agreements (JOB/CTG/10/RE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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