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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改革(补贴)
添加时间:
2020-11-05 12:01
WTO改革(补贴)
《WTO改革研究》系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组织研究的集体成果,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一、 焦点问题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提供产业补贴属于合法政策工具,但是补贴使用也可能会扰乱生产过程、影响经营行为并扭曲竞争环境。GATT 1994第XVI条和《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是约束产业补贴的主要工具,但是欧美等发达国家认为这一协定在限制近年来出现的某些做法上仍不够有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若干缺失和含义不明急需通过WTO改革加以处理。
《美日欧联合声明》讨论了由于大规模的市场扭曲补贴和国有企业造成的不公平竞争状况,同意采取多项初步联合行动来为制定更加严格的产业补贴规则打下基础。欧盟的《概念文件》也对补贴问题提出了关注和建议。
(一) 补贴通报不足
现行体制的最大缺陷之一是缺乏各成员提供补贴的全面信息。尽管《补贴和反补贴协定》已要求各成员通报补贴,但是目前遵守情况很差,且近年来进一步恶化,以至于截至2018年3月底超过半数成员(90个成员)没有作出任何通报。然而,缺乏补贴方面的透明度,各成员无法审议彼此的行动,并在规则实施方面面临重大障碍。此点极大削弱了实体规则的价值。
欧盟的《概念文件》提出了规则制定方面的初步建议,即除了《概念文件》中已经提出的关于提升透明度和改善通报的建议外,还提出设立一种总体上可予反驳的推定机制。根据这一机制,如果一项补贴未予通报或被反向通报,则可推定其为补贴,甚至推定为导致严重侵害的补贴。
(二) 对“公共机构”的法律解释过于限缩
给予国有企业的补贴已由《补贴和反补贴协定》处理,与国家给予的任何其他补贴的处理方式相同。对于国有企业自身给予补贴的情况,《补贴和反补贴协定》通过“公共机构”的概念加以处理。但是此点的解释范围非常狭窄,从而使大量国有企业不受《补贴和反补贴协定》适用范围的管辖。
欧盟《概念文件》建议澄清公共机构的构成,根据逐案分析以明确一国家拥有的企业或一国家控制的企业是否行使政府职能或推行政府政策,以及如何评判一成员是否对所涉企业行使实际控制权。
(三) 反补贴规则的有效性不足
《补贴和反补贴协定》规定了两种禁止性补贴,即视出口实绩而给予的补贴和视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情况而给予的补贴。其他所有补贴均为可诉补贴,即这些补贴允许使用,除非申诉国证明相关补贴已对其贸易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后者通常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因此许多严重扭曲国际贸易的令人震惊的补贴无法根据现行规则加以充分处理,例如那些导致在多个经济部门造成产能过剩泛滥的补贴。
欧盟《概念文件》建议,这一领域的规则制定应旨在使现有规则原则上允许使用的最具损害作用的补贴受到更为严格的规则约束。此点可通过扩大禁止性补贴清单实现,或者设立一种与《补贴和反补贴协定》第6条第1款(该款目前已失效)类似的关于严重侵害的可予反驳的推定。可以受此种更为严格的规则约束的补贴包括,无限责任担保、给予无可信重组计划的破产或不景气企业的补贴或使用双重定价。
《美日欧三方联合声明》也提出了,制定有效的规则来解决国有企业扭曲市场的行为和对抗特别有害的补贴实践,例如:国有银行的放贷与公司的资信不符,还基于隐性的政府担保;政府或政府控制的基金以非商业条件进行投资;非商业债转股;优惠原料价格,包括双重定价;在没有可靠的重组计划的情况下对不良企业的补贴;以及导致或维持产能过剩的补贴。
另外,《美日欧三方联合声明》还强调查要制定新的规则,以提供与解决产能过剩相关补贴的救济措施,并设法加强WTO规则中关于收集补贴及其影响方面信息的手段。
二、 对策建议
(敏感内容请联系秘书处)
《WTO改革研究》主要参与者(按姓氏笔画序排列)如下:
丁 如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王传丽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石静霞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 勇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全小莲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刘敬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李晓玲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杨国华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 冰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月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乃根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咏梅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周小康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贺小勇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志瑾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研究员
崔 凡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
屠新泉 对外经贸大学WTO学院教授
韩立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蒲凌尘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 健 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漆 彤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廖诗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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