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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WTO法年会 :数字贸易与跨境数据流动
添加时间:
2025-01-13 18:18
2024WTO法年会 :数字贸易与跨境数据流动
主持人:深圳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陈振波
一、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研究员 费秀艳
发言主题:Different Models of Regulation on TikTok: Legality and Legitimacy Issues
发言人首先分析了印度、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欧盟的规制方式及其相称性(比例原则)。印度最早全面禁用TikTok,美国则试图剥离TikTok,英国限制官方设备使用,加拿大关闭办公室但不禁个人使用,而欧盟通过法律规制并保护未成年人。上述国家主要基于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考虑禁用TikTok。
就合法性问题而言,发言人基于双边投资协定、区域贸易协定和WTO法等规范的相称性问题进行分析,最终认为印度的间接征收行为和美国的直接征收行为或可能违反非歧视义务。而在正当性层面,从自然法视角分析,规制TikTok的同时各国家主体应当同时坚持法治原则、比例性原则、风险基础、透明度和正当程序的重要性,同时注意违反非歧视原则可能导致的国际法中的争议。发言人认为欧盟提供了一个规制TikTok的榜样,其他国家可以借鉴。
二、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柯静嘉
发言主题: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衔接:障碍及路径
发言汇报聚焦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联动衔接的障碍及其解决路径。大湾区作为WTO框架下的区域贸易协议,其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立法近两年显著发展。2019年的规划纲要要求制定政策以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2023至2024年间,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了标准合同和合作备忘录,推动了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和标准合同的融合。然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仍存在差异和障碍。内地、澳门和香港在个人信息分类、跨境流动模式、权利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监管机构多头管理,导致数据跨境流动处于“裸奔”状态。
个人信息内涵和权利保障在三地也有显著区别。汇报提出,借鉴DEPA、GDPR和RCEP等区域贸易协议中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互认制度和治理原则,为大湾区监管机构设置提供理论探讨。建议进行差异化保护模式立法,并参考APEC和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管机构制度,以优化大湾区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机制。
三、 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俊梅
发言主题:优惠贸易协定中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演进趋势与启示
发言分享了优惠贸易协定中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演进趋势与启示。尽管国内学界对美欧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条款有较多研究,但对中国已加入的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规则研究较少。数据显示,全球优惠贸易协定中一半包含数字贸易条款,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这些条款在规则和措辞上高度多样化,承诺的深度和约束力程度差异大。近年来,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措辞显著变化,呈现从非约束力条款到约束力条款的演变趋势,特别是2016年TPP协定对后续全球协定产生了较大影响。在当前中美欧的监管模式中,美国强调数据自由流动,欧盟立场从保守转向松动,中国则在RCEP中留有较大国内监管空间。当前中国已签署23个自由贸易协定,其中7个含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章节,但是整体而言相对保守。发言人最后建议中国应扩大数字贸易合作,推广基于安全的数据流动规则,强调数字主权合作。
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 王 欣
发言主题:中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制度演进路径研究
发言探讨了中国通过缔结数字贸易规则实现公共产品演进路径的研究。研究分为四部分,首先指出数字贸易规则讨论集中在规制鸿沟、制度能力问题和国内制度障碍。通过法律化分析框架和理性设计因变量三个维度(集中化控制、灵活性、规则实施)来分析数字贸易规则发现,中国的数字贸易规则框架性、对国家主权约束力弱,且缺乏高度法律化的执行机制。数字贸易规则体现了中国在国际层面扩大参与主体范围、强调培养共识、渐进式实现法律协同的政策目标,旨在构建数字贸易领域的新型国际伙伴关系。发言人提出两个建议:国内层面,利用地方立法细化制度型开放措施;国际层面,加强“一带一路”倡议的法律供给,使用软法推动市场主体形成最佳实践,逐渐上升为国际规则。
四、李婉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发言主题:数字贸易互操作性规则的现状、挑战与中国因应
发言探讨了数字贸易中的互操作性问题,包括其定义、应用、重要性以及规制的必要性。互操作性起源于计算机科学,指系统或组件交换并使用信息的能力,现已扩展到技术、语义、组织和法律层面的协同工作能力。欧洲互操作性框架和法案增强了成员国间的数据共享和公共服务跨境互操作性。数字贸易与互操作性紧密相关,如中国与新加坡的全环节跨境贸易数字化试点项目,通过互操作性技术连接各方,提高贸易效率,降低成本。尽管互操作性对当前的数字贸易整体利好,但存在潜在垄断风险,需通过区域贸易协定等规制。当前DEPA、RCEP、CPTPP等协定都将共同标准建立视为实现互操作性的关键,同时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倡议也涉及互操作性规制。
为规范数字贸易互操作性,应当以国际公认标准构建核心规则,但当前相关规则构建困难,约束力弱,且缺乏有效监管机制。欧盟现有的互操作性法案为当前的规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其中的国家安全例外和评估要求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具体到中国在规则创设中的角色,因互操作性在国内层面表现良好,技术领先,可以在国际规则制定上发挥引领作用,提供中国方案。
五、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 杨悦
发言主题:多边主义视阈下运用WTO《信息技术协定》反制新保守主义研究
发言探讨了在多边主义视角下,如何运用WTO《信息技术协定》反制新保护主义。首先,《信息技术协定》的功能性重塑被视为促进21世纪人类福祉的途径。由于WTO多边贸易谈判长期未取得重大进展,学界开始关注诸边谈判的成果作为解决现有困境的有效途径。《信息技术协定》主要规制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问题,但在实践中还面临补贴、出口管制和知识产权等挑战。其次,发言人对《信息技术协定》与其他多边协定进行了共性与差异分析,指出它们都是WTO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具有合法地位和灵活性,但在法律效力、文本范式和议题多元性上存在差异。《信息技术协定》缺乏正文,可能导致对新保护主义的多元议题缺乏规范。
针对新保护主义的挑战,发言人列出了高关税、出口管制、补贴和透明度等问题,并提出了反制策略。建议中国应坚持多途径的贸易谈判和规则重构策略,利用《信息技术协定》的多边受益特点,将亟待解决的议题纳入重塑范围。同时,借鉴国际双边和区域性经贸谈判的经验,积极参与规则谈判,提出普惠包容的中国方案。
六、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张研珠
发言主题:CPTPP数据本地化规制的“安全例外”抗辩研究
中国加入CPTPP面临的挑战之一是其高标准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与国内严格的数据本地化立法宗旨之间的差异。通过对CPTPP安全例外条款的分析,发言人探讨了安全例外条款的新特点及其对中国的挑战和启示。研究发现,CPTPP安全例外条款扩大了基本安全利益的适用范围,包括网络与数据安全利益,且缔约国对基本安全利益的认定拥有更大的自裁权。CPTPP第14.11条和14.13条允许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采取限制措施,但安全例外条款没有对限制措施提出非歧视和限度要求,完全由缔约国自行判断。这种模糊性和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增加了滥用安全例外抗辩的风险,可能导致成员国间关系紧张和国际秩序破碎。因此,中国在适用安全例外条款时应善意解释和审慎适用,避免不必要限制数字贸易自由化,防止条款被滥用。同时,中国可在加入CPTPP过程中协商明确安全例外与其他例外的适用顺序,以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
七、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凌佳
发言主题:WTO现行框架内各国数字主权实质不平等之国际现状及缓解方法
发言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各国对数字主权的重视及其对数据跨境流动的影响。随着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增加,各国通过数据本地化措施和数据法域外效力维护自身利益,导致数据无法有效流通,阻碍了全球共享数字红利。WTO在数字跨境流动方面的多边谈判陷入僵局,因此需要新的制度安排。数字主权的不平等体现在弱势和优势国家之间。弱势国家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类,前者技术能力低,后者则因无法有效应对外部数据法而被动防守。优势国家则在法律和事实上占据强势地位。以非洲国家为例,它们是典型的显性数字弱势国家,而中国虽是数字经济大国,但在数字治理方面呈现隐性弱势。欧盟、美国和新加坡则被视为数字优势国家。为缓解现状,发言人提出了数据安排设想,包括改革WTO服务分类方法,提出数据类型化思想,区分不同数据类型并制定相应协议。发言人建议采用负面清单取代正面清单,并根据不同类别做出具体承诺,以实现更大自由化;引入监管沙盒制度,在自贸区或区域性安排中试点改革措施,有效阻隔风险。希望通过上述措施构建更好的国际数字交易体系,以应对当前数据话语权和经济实力不平等的状态。
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组织学院(贸易谈判学院)硕士研究生 李雨瑾
发言主题:高标准经贸协定数据自由流动规则的对接研究——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为例
随着中国申请加入CPTPP和DEPA,中国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面临挑战。发言人将高标准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定义为CPTPP和DEPA中的核心规定,要求缔约方允许数据跨境流动,而中国的安全评估机制则要求特定数据存储在境内,出境需通过安全评估。二者在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上存在差异,安全评估易与数据本地化措施等同,具有事前个案审批属性,而高标准规则更多服务于自由贸易价值取向。中国政策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对接需要在规则实施方面对齐颗粒度。建议通过剖析高标准规则成员方国内规定和使用例外条款来构建对接方向,并提出了四点对接策略:明确安全评估内核、提高操作细则、补充完善其他出境路径、利用加入CPTPP和DEPA的机会体现中国数字治理理念。
九、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胡澳
发言主题:国际高标准数字版权保护规则分析与我国应对
发言人分析了国际高标准数字版权保护规则,并探讨了中国在加入这些规则时可能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首先,数字版权与传统版权之间存在区别,数字版权对技术高依赖且侵权行为难以控制。发言人通过解读RCEP、CPTPP和DEPA中关于数字版权保护的规定,包括技术保护措施、版权主体、版权客体和保护期限等内容,指出中国在加入国际高标准规则时将面临自身数字版权保护体系与国际规则的差距、立法完善度不足、侵权案件处理难度大等挑战。此外,数据属地管理与全球化背景下数据共享之间的冲突问题也应当引起重视。
针对这些挑战,发言人提出了几点应对策略:在立法上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为数字作品设定新兴权利;在司法上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推进技术保护升级,建立国家级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平台;灵活平衡数据主权与数据跨境流动的矛盾,构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建立数据互信机制;发展自主数据技术,推动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的国际化。
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组织学院(贸易谈判学院)教授 徐昕
评议发言:
评议人首先对10位汇报人的精彩演讲表示感谢,赞赏他们的研究成果,表示自己将在闭幕式上作为组汇报人进行更详细的汇报,而本场点评将更加坦诚,旨在促进学术交流,并按照顺序对每位汇报人的内容进行了点评。
费秀艳老师关于TikTok的案例分析角度新颖,但在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探讨上可能需要进一步理清架构。柯静嘉老师的文章非常出色,对跨境数据流动领域的细节性和制度性落实提供了有益参考。刘俊梅老师的演讲比文章更清晰,建议她在文章梳理上提炼小标题,使分析更简洁明了,并加强建议与前面分析的呼应。王欣老师的文章宏观且研究扎实,但分析部分与后续建议的联系度不够强,建议加强两者之间的紧密度。李婉祺博士的文章写得很好,建议将标题或全文描述聚焦在电子支付领域,以更聚焦地展现研究成果,鼓励她继续打磨文章,争取发表。杨悦博士的文章与主题关系不大,建议重新考虑选题。张研珠同学对CPTPP安全例外的分析细致,但结论已知,建议再考虑选题。凌佳同学提出了数字主权和数字优势、弱势国家的分类,具有创新性,但后续分析与前面的分类有些脱节,建议加强联系。李雨瑾同学的文章扎实,鼓励她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做更多具有实操性的研究。胡澳同学的文章则主要在版权领域,与跨境数据流动关系不大,建议他再仔细思考研究方向。
(综述由2024WTO法年会会务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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